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星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爾斯美語中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星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爾斯美語中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