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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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45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麥慧君 上列抗告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麥慧君(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因一時疏忽而犯錯,於獄中已深切反省。抗告人尚須陪伴罹患○○○、○○○之婆婆及年幼女兒,抗告人深知悔悟,懇請准予從輕量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
三、經查:
(一)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原審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茲檢察官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刑。依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4各罪之宣告刑,最長期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8年4月,原裁定於此範圍內,併考量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原審裁定之刑度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於法自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雖執前詞,請求重新酌定等語。惟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非屬微罪,犯罪時間係於民國107年10月6日至107年10月17日間,均係於短期間內所犯;且抗告人加入詐欺集團,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3人以上共同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詐領被害人之財物,致多數被害人受有損害,受刑人一再犯罪不能自制,足見非屬偶發性犯罪,反映出受刑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相當之刑罰評價,所定應執行刑不宜過於輕縱,以匡正其迭次違反法律規範之行為。本院復審酌抗告人加入詐欺集團,多係擔任車手從事領款之工作,使被害人於遭詐騙成功後難以取回款項,並造成查緝困難,實難認抗告人累積之犯行程度及情狀尚屬輕微。再審酌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2、編號13至14之罪前已分別經裁定或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1年4月確定後,原裁定再就前開已經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實際已受相當之恤減,並無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亦無違背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自不得任意指為不當。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原審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3月,並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無違誤或不當。抗告人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宛渝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附表:受刑人麥慧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0日107年10月10日107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47號等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47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3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108年度訴字第413、862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7日109年1月7日109年4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8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86號108年度訴字第413、8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5日109年6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4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4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4號編號1至12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34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34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13、862號108年度訴字第413、862號109年度訴字第642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5日109年5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13、862號108年度訴字第413、862號109年度訴字第6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22日109年6月22日109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2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2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680號編號1至12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10日107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396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396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39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53號108年度訴字第2953號108年度訴字第2953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53號108年度訴字第2953號108年度訴字第29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1日(撤回上訴)109年8月11日(撤回上訴)109年8月11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3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3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38號編號1至12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1日107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111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651號等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65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0、191號109年度訴字第44號109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5日109年12月7日109年12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0、191號109年度訴字第44號109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2日(撤回上訴)110年3月24日(撤回上訴)110年3月24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65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42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42號編號1至12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編號131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6日107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35號等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3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95號110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1日110年9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95號110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4日110年10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85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85號編號13至14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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