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廖俊杰 被告 黃暐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8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林孟和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