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13號原告普承消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偉成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姜慧蘭 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萬元,應徵裁判費41,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送被告。準備書狀應記載本件請求所依據之事實與理由(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依何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請求)及所用證據(含系爭房地買賣契約、付款情形等,並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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