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張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信合美 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有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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