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8號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上訴人 王阿細 上訴人與 李秀貞 因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8號、112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44,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1,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致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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