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王年財 被告 黃偌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28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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