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邱森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滿鄭秋水鄭金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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