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43號上訴人 王古玉蘭
王創永 王創衍 王景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訴人 王淑玫 訴訟代理人李進建律師
游啟忠 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淑美
王偉青 被上訴人 邱百祥 (即 邱垂統 之遺產管理人兼 邱張敏之 承受
訴訟人) 邱百鍊 (即邱張敏之. 邱百成 (即邱張敏之. 邱孟甫 (即邱張敏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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