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甲○○○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乙○○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一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己○○(即 邱垂統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庚○○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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