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謝雯萍 被告 黃泊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所涉104年度訴字第446號詐欺等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3日下午4時宣判,此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茲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4年11月1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章戳可憑,依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原告仍得另於民事庭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或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上訴二審法院後、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雅慧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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