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張培華 被告 王家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2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黃怡瑜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