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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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246號
原告 李淑珠
訴訟代理人 李郁美
被告 鄭安展
居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號訴訟代理人 劉子菘 住○○市○○路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已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抗辯原告已領強制險共計新臺幣(下同)63,454元,並未提出是由何保險公司賠償及賠償金額之證明,而本院於原告通知書已載明原告本件強制汽車保險是否理賠?若有理賠金額為多少,原告並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收取,惟原告之民事準備狀仍未說明是否已領取強制汽車保險,若有已領取多少錢,是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並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說明是否已領取強制汽車保險共63,454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