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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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文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合計1.15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文滿(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合計1.1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晚間6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於113年11月9日凌晨3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4年7月11日釋放,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29號裁定、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14年7月4日中戒所衛字第1141000303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通知、苗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2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㈡扣案之結晶2包(毛重合計1.15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100331號鑑驗書在卷可查(113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卷第144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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