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2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一號
聲請人得森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千杰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三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八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