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交上易字第6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