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國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57號、107年度執字第14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劉國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附表:受刑人劉國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3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3日│106年9月7日│106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7908、27│106年度偵字第27908、27│106年度偵字第27908、27│││922、29238、29240、308│922、29238、29240、308│922、29238、29240、308│││55號│55號│5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562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25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7908、27│106年度偵字第27908、27│106年度偵字第27908、27│││922、29238、29240、308│922、29238、29240、308│922、29238、29240、308│││55號│55號│5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107年度簡字第2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5日│107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562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0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2471、32│106年度偵字第32471、32│106年度偵字第32471、32│││472、33428號、107年度│472、33428號、107年度│472、33428號、107年度│││偵字第229、4096號│偵字第229、4096號│偵字第229、409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82號│107年度簡字第682號│107年度簡字第6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82號│107年度簡字第682號│107年度簡字第6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4日│107年9月4日│107年9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385號(編號7至11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27日│106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2471、32│106年度偵字第32471、32││││472、33428號、107年度│472、33428號、107年度││││偵字第229、4096號│偵字第229、409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82號│107年度簡字第6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82號│107年度簡字第6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4日│107年9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385號(編號7至11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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