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乙○○
兼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間請求確
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
新台幣1,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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