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玖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依契約第3條
、第7條約定,利息按年息18.25%計算,若未依約清償,即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按年息20%計算遲延
利息。詎料被告竟自95年1月2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新
臺幣(下同)197,957元、利息3,760元及帳務管理費100元
,共計201,817元。萬泰銀行已於95年10月25日將前揭對被
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契據變更約定書、未收息計算表、交易紀錄一覽表、民眾日
報公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2,21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
敗訴判決,自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
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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