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9年度湖小字第2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19日上午7時20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段○○○巷○號B1處,因操作停車設備不當之過失,
致訴外人 劉政源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車門受損,現場由南港派出所派員處理,有案可稽。查上
揭受損之系爭車輛,已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且尚在保險期間
中,經被保險人 黃婉麗 向原告書面通知辦理出險且經查證屬實,
並賠付必要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24,744元(工資:14,1
33元;零件:10,611元),原告爰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被
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
給付24,7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到庭則辯以:該停車場光線不是
很充足,所以原告有過失,不應該在車裡逗留,但被告沒有看到
原告在車內也不對,不過燈光不充足也看不到云云。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10月19日上午7時20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段○○○巷○號B1處,因操作停車設備不當之
過失,致訴外人劉政源所駕駛之系爭車輛車門受損之事實,
業經提出行、駕照、理賠申請書、估價單、車損照片以及發
票等為證,被告到庭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有關受理各類事件紀錄表等資
料,就其中報案內容觀之,本件事故乃係被告操作停車設施
不當所致,且被告復未能就其所辯解之內容提出積極證據以
實其說,其所辯自難憑採,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
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
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
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24,744元,由估價
單觀之,零件為10,611元、工資為14,133元,零件部分應予
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
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
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
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
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
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系
爭車輛出廠日為96年4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
距肇事98年10月19日,應折舊2年7個月(未滿1月,以1
月計),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7,295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即零件僅得請求3,316
元,加上工資14,133元,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17,449元
,逾此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17,4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3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
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其訴訟費
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10分之7,即7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表
第1年折舊額10,611X0.369=3,915
第2年折舊額(10,611-3,915)X0.369=2,471
第3年之7月折舊額(10,611-3,915-2,471)X0.369X7/12=909
2年7月之折舊額為7,295元
(計算式如下:3,915+2,471+909=7,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