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相對人即債務人莊閎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元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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