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9月7日起邀同債務人乙○○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其中(1)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7日起至108年9月7日止,利息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目前年息為
2.12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2)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7日起至108年9月7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425%(目前年息為
3.53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二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590,559元外,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91,771元│98年6月7日│百分之2.125│98年7月8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298,788元│98年5月7日│百分之3.535│98年6月8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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