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調字第57號給付借款調解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6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鳳山簡易庭二樓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劉水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給付方式:
相對人當庭給付現金壹拾萬元予聲請人收受。
二、聲請人當庭返還由相對人之前妻 翁曉玲 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乙
紙(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票據金額為貳拾萬
元,票據號碼:CH539228,如後附影本一所示)。
三、兩造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所簽訂之還款協議書正本(存
於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349號刑事卷內)作廢,影
本如後附影本二所示,聲請人不得再就前開協議書對相對人
為任何民事上之請求及主張。聲請人當庭收受相對人給付之
壹拾萬元後,兩造自即日起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