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戊○○
代 理 人 乙○○
代 理 人 黃興木 律師
代 理 人 黃仕勳 律師
相 對 人 行政院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國立台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交換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座落台中市○○區○○○段第313地號
土地屬中華民國所有,應即歸相對人行政院教育部(下稱教
育部)所有,而教育部將該筆土地於民國87年12月21日撥交
由相對人國立台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下稱台中高農)使用
,並於88年12月15日登記由台中高農接管。座落同段第304
地號土地為相對人己○○所有,同段291、292、293、294、
297、298、300、301、302地號等9筆土地則全部被徵收供台
中高農使用。至聲請人所有之同段305、305之3、305之5、3
12、312之1地號5筆土地西側與上開313地號土地東面相毗鄰
處,均有尖角處,形成地形之不方整,相當不利於兩造土地
之開發規劃,嗣後兩造為土地開發使用時,將都會形成面積
不小之畸零地,減損土地之利用價值甚鉅。上開304地號及
上開291、292、293、294、297、298、300、301、302地號
9筆土地全部受正式徵收前,因未徵收,致所有權人任意使
用,如出租他人搭設鐵架、作廣告牌等,造成環境凌亂,妨
礙台中高農正面景觀。而台中高農接管之土地,迄今已11年
有餘,仍未開發利用,至其面臨台中港路與台中新市政大樓
相對部份,被停放機車或棄置廢棄物,相對凌亂不堪,影響
大台中市市政大樓前之觀瞻甚大。為使兩造之土地地形之方
整,增進土地利用價值,並杜土地周遭環境之髒亂,聲請人
願向己○○等10人購買上開291、292、293、294、297、298
、300、301、302、304地號土地,與台中高農接管之313地
號部分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進行土地交換,以維兩造
土地之完整,共創最佳使用價值,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惟查
,經本院函詢相對人就本件調解聲請表明有無調解意願,相
對人己○○及台中市政府均未回函表示意見,而相對人教育
部及台中高農均函覆不願接受本院調解,此有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台中簡易庭調解意願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因相對人
教育部及台中高農均無調解意願,則聲請人聲請交換土地之
調解,已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
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