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金簡字第47號
原 告 呂敏華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
潘則華 律師
江宜臻 律師
被 告 黃麗敏
訴訟代理人 余樹田 律師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苡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
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庭期前提出原告未贖
回8筆基金之現值及走勢情形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