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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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黃慶焜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原告就上開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4分之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1,074元【計算式:六斗段593地號土地面積1,133.9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3/4=2,041,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