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減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因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六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