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