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罪,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叁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93年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