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27號聲請人 陳麗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張雅筑┌─────────────────────────────────────────┐│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300│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