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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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 丁亞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陳冠云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