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朴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朴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六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䨓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嘉義簡易庭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林秀惠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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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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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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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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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77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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