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佑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毓潔賴欣柔 間因本院100年度家簡字第19號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就被上訴人蘇毓潔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肆拾元【計算式:(10,667-8,000)1210=320,040元】;而上訴人就被上訴人賴欣柔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參拾陸元【計算式:85,336-64,000=21,336元】,上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341,376元【計算式:320,040+21,336=341,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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