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金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健生選任辯護人張世和律師
孫治平 律師 周嬿容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江秀玲 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 律師被告 陳昌福
陳錦宏 陳信銘 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 律師
顏鳳君 律師被告 陳祖慶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 律師
楊鎮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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