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林慧莉 被告 何萱萱 上列被告何萱萱因幫助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楊明佳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