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建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建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建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1312號定應執行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5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於98年5月14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又於98年間再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訴字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由本院以99年上訴字47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由最高法院於99年7月22日以99年台上字第467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後經本院以100年聲字1312號裁定就上開二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3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08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11月24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彭幸鳴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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