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1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留滯建築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一)倒數第3行「詎甲○○竟基於妨害自由之意思」更正為「詎甲○○竟基於受退去他人建築物之要求,而仍留滯之犯意」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之留滯建築物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