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智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智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倩倩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倩倩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廖倩倩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商標,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限內,非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0年8月間起,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蝦皮購物網站,以蝦皮帳號「z111851z」公開在該網站上刊登販售仿冒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商標之商品之圖文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嗣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開網頁,遂基於蒐證之目的,以新臺幣250元(含運費60元)下單購買仿冒附表編號9所示商標之「PeppaPig」購物袋5件,經鑑定確認屬仿冒商品,再於111年1月19日14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廖倩倩位在高雄市○○區○○街000號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商品,始查知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上開網頁資料、採證照片、鑑定報告書、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透過網路方式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110年8月間起至111年1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陸續在網站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目的,僅為陳列之狀態繼續,應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多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刑罰裁量: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在網路上
非法陳列前述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所得有限,並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失,有相關刑事陳報狀可稽,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情節,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又被告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而獲諒解,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刑事陳報狀可稽,足認被告已有具體修復損害之舉動,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本件員警蒐證所購之190元部分,雖屬被告犯罪所得,然被告
業與告訴人和解,賠償金額顯已逾上開犯罪所得,就此部分若再予沒收,實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楊芷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名稱/商品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數量1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圖樣/購物袋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702蠟筆小新、圖樣/購物袋日商雙業社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953HELLOKITTY臉圖/購物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2754MYMELODY&Device-圖樣/購物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4275LittleTwinStars圖樣/購物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606ムポムプリン圖、POMPOMPURIN/購物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107babycinnamon(Device)布丁狗圖樣/購物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908gudetama圖樣/購物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169PeppaPig商標及圖/購物袋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000000005(警方蒐證購買)10迪士尼/購物袋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1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