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更一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佳鑫 選任辯護人 許駿彥 律師
陳逸軒 律師 陳志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7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667、18668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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