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店小字第7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姜翔之
被   告  吳伯杰
       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叁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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