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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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37號聲請人 張海葳 (即 徐梅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股票│1│4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