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林梅珠 被告 林耀明
林耀宗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102年度訴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耀明、林耀宗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
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蔡羽玄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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