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77號原告 吳高秀春 被告 吳金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31筆土地,係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開規定,應由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彤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