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0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志興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51號),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並延長羈押。茲聲請人具狀請求具保,理由略稱:被告於警訊及偵查審判中已全部坦承犯行,也希望儘早服刑完畢,奈何母親的身體狀況實在無法等待被告服刑完畢再返家,故被告懇求法官准予具保。經查,被告曾經有多次逃亡並經通緝之紀錄,曾於民國(下同)87年7月3日、90年12月11日、91年5月29日分經地檢署及本院發佈通緝,後經緝獲後,於87年7月8日、91年5月29日、97年7月31日撤銷通緝,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被告過去既然多次逃亡,本案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有再度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此項應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