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九五號
聲請人咏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催字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采樾國際有限公司李│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松│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參仟參佰陸拾元│AS一0三一八三││││淑冠│南分行│││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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