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原告 葉春枝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被告 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96號遷讓房屋等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9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及上開事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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