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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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簡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羽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3488號」應更正為「112年度偵緝字第1527號、第1528號、第1529號、第153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刑事訴訟法雖無類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規定,惟法院仍得參照上開規定意旨,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二、本案檢察官係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527號、第1528號、第1529號、第1530號提起公訴,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誤載為「112年度偵字第13488號」,顯屬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上開顯然錯誤部分,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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