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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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47號上訴人即被告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昌福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