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33號原告 葉春枝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被告 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9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9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即訴外人 陳仁 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