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1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3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鳳山刑事第1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衡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